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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长沙县创新创业专项支持实施办法
    发表时间:2024-05-0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长沙县委长沙经开区党工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长沙县长沙经开区奋力实施强省会战略 加快推进人才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长县区人才发〔2023〕2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创业专项支持工作由县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县科技局具体组织实施,县发改局、县工信局等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协同推进。

    第二章 政策支持

    第三条 双创载体提质增效奖励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双创载体200万元、50万元奖励,晋级补差。对新备案的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双创载体100万元、30万元奖励,晋级补差。对当年度评定为国家级、省级A类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第四条 科研技术平台建设奖励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工业设计中心等创新平台,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奖励,晋级补差。

    对新获批组建的工业技术研究院,通过中期评估、验收后分别给予100万元支持。对新备案的新型研发机构,给予10万元支持,有效期满被评为优秀的额外支持50万元。

    第五条 离岸科创平台奖励

    鼓励企业与国内外科技发达地区设立离岸科创平台,发展“科创飞地”,吸引国内外优质创新创业项目入驻孵化。对企业设立的离岸科创平台,经县区备案冠名且孵化项目在县区实现产业化的,最高给予100万元支持。

    第六条 科技类创新创业大赛奖励

    鼓励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参加国家、省、市科技类创新创业大赛。

    获得国家级一、二、三等奖的项目,在上级给予奖励的基础上分别配套最高奖励30万元、25万元、20万元。

    获得省级一、二、三等奖的项目,在上级给予奖励的基础上分别配套最高奖励15万元、10万元、5万元。

    获得市级一、二、三等奖的项目,在上级给予奖励的基础上分别配套最高奖励5万元、3万元、1万元。

    第七条 国家、省级科学技术奖奖励

    对企业科研成果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分别给予企业150万元、50万元、30万元奖励;对企业科研成果获得湖南省科学技术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给予企业3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八条 本办法支持对象为法人单位,申报对象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长沙县范围内注册成立一年以上(截至申报指南发布之日)并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二)有健全的科研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资助:

    1.提供虚假申报材料;

    2.近三年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3.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4.被纳入长沙县科研失信管理名单;

    5.经县科技局研究认为不应予以资助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申报流程

    第九条 申报。具体申报要求将以发布申报指南的形式予以告知,申报指南通过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十条 初审。县科技局负责受理和审核申报材料,对申报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查,并根据需要开展部门联审。

    第十一条 复审。县科技局结合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召开局党组会议研究提出建议名单。

    第十二条 审定。将建议名单提请县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审定。

    第十三条 公示。将拟支持名单采取相应方式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资金拨付。公示无异议后,按程序将资金拨付至申报单位账户。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申报对象所获政策奖补资金应当依法缴纳相关税费。

    第十六条 对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申报对象,一经核实取消资格,并纳入信用管理范畴。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长沙县创新创业专项支持实施办法(试行)》(长县区人才发〔2022〕26号)同步予以废止。未尽事宜由县科技局、县发改局、县工信局负责解释。

    (来源:长沙县委长沙经开区党工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